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7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的陈述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一切事实、证据的判断、法律的适用,以及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有权表示同意或者提出反驳。那么,当事人的陈述是否都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呢?
我们知道当事人是发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都是案件的亲自经历者,最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胜诉,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一般都要陈述对自己有利,而与对方不利的事实,同时,无形中会掩盖缩小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会歪曲事实,虚构情节。总之,当事人的陈述往往带有片面性,甚至会掩盖事实的真相。因此,审判人员不能认为当事人是最了解案情的人,就轻信他们所说的一切,而应当把他们的陈述和所掌握的其他证据如书任务证证人证言等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审查期是否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并且符合真实情况的陈述,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对当事人的陈述应认真听取。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证据没有矛盾,并且,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也不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其证明效力。
但是有时当时由于种种原因,在案件审理时拒绝作出陈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掌握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这些证据认定事实,作出判决。当事人拒绝向人民法院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其他证据就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即使没有当事人陈述,也应根据其他证据就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