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122.1 诉讼案件的执行
(1)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在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义务时,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2) 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时,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生效法律书副本;
②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③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3)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其期限起算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5) 执行中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①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③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④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⑤ 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122.2 仲裁案件的执行
(1)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和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被执行人对申请人提起的执行申请,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仲裁裁决具有《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4) 被执行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裁定不予执行。
(5) 需要特别指出的,为了防止被执行人恶意利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同时还规定,若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均加强了对申请执行人的保护力度。
(6)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案件的执行申请后,具体的执行程序与诉讼案件的执行程序基本一致。
122.3 律师执行风险提示
建设工程案件执行具有标的大、执行期限长、执行环节多等特点,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谨慎处理如下事项:
(1) 及时申请执行,切勿使案件超过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
(2) 对已经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财产,在执行期间要及时做好续封工作,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3) 在提起执行申请之前,应充分做好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摸底工作。对在建或已竣工的工程是否存在抵押、销售等情况应做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