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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发布时间:2021-10-21
《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
领导
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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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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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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