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
【裁判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3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内容。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5、“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
7、《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黑白合同的规则,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
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的,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后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备案的中标合同有效,另行签订的合同无效,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进行了实质性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经过招投标另行签订了一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备案的,前后合同均无效,参照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非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或备案的,当事人在招投标或备案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十六、对“黑白合同”如何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8
三、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
8.备案合同约定的价款与中标价不一致的,如该工程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应按中标价确定工程价款;如该工程不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当事人举证证明备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或实际履行的合同,可以备案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
35、经过招标投标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两份实质***内容不一致合同的(即所谓“黑白合同”),在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时,应以中标合同即“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的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恶意串标、虚假招标的行为,双方签订的“黑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结算工程款的,区分情况处理:
(1)“黑白合同”中对工程结算方式约定一致的,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黑白合同”中对工程结算方式约定不一致的,参照“白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黑白合同”结算价款之间差价作为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责任的大小进行分担。
恶意串标、虚假招标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酌情予以民事制裁。
工程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实际也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但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施工合同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备案,该备案合同内容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不一致的,以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
7.中标合同未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经过合法招投标程序与承包人签订的中标合同,即使没有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亦应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主张不按照合法的中标合同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质等中标结
果的协议,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献等承诺,亦应认 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内容。对于变更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的工程价款结算, 应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协议变更合同是法律赋予合 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 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 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 实质***内容。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除合同 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 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三、经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的,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5、3、16》
21.存在“黑白合同”的建设工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且未进行实质意义的招投标,当事人均明确表示签订的中标合同仅用于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应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合法有效的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