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招投标范围的建设工程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情形下的结算依据

发布时间:2021-10-23

不属于招投标范围的建设工程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情形下的结算依据

【参考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9.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上也未经过招投标,当事人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备案后另行签订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2、合同所涉工程不属于强制招投标的范围,当事人之间也没有进行招投标, 但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备案,该备案合同与当事人另行签订的 合同不一致的,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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