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多次分包或转包的诉讼主体认定

发布时间:2021-10-24

多次分包或转包的诉讼主体认定

【参考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36.当事人以调解方式对优先受偿权进行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

25.工程项目多次分包或转包的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

对于工程项目多次分包或转包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合同相对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为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应追加总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其余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如未参与实际施工,不影响案个事实查明的,可以不追加为案件诉讼主体。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

8.在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均承担付款责任,如何处理?

在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仅可以要求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付款责任。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为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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