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抵扣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1、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
28.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能否在与承包人结算工程时予以抵扣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予以授权、生效裁决予以确定或者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5、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
人提起的诉讼,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审判实践中应注意 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 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 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八、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应予支持,但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超出其应得工程款以外的部分除外。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2014年)》
19.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将工程价款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并主张抵扣承包人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合同效力一般不能及于第三人。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将工程价款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并主张抵扣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发包人、承包人之间另有约定的;(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判令发包人向第三人支付工程价款的;(3)第三人是承包人任命或承认的讼争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4)承包人欠付民工工资、材料款等,进而发生严重阻工等群体性事件,经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并决定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