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汉族,出生1961年12月xx日,身份证号:42062519611210xxxX,职业:无业,电话:1536676xxx,现住址: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地址:xxx ;电话:135125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苏xxxx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对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苏xxxx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支付工程款9648497.36元及利息的连带责任。
3、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因工期延误产生的损失969708元;
4、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开工前的损失121412元;
5、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上诉费、鉴定费以及本案的其他一切费用。
上诉理由:
新的理由及事实如下:
一、(2020)苏xxxx民初4719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认为地库不按1800元/平方米,按2014年计价定额计价是错误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协议条款和专用条款中都约定:“协议条款效力高于专用条款,如果出现约定矛盾时候,适用协议条款的约定”。合同协议条款约定,五号、六号、七号楼的正负零以上部分,工程价款为暂定,既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和计算办法及标准,既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地库部分已经确定为1800元/平方米,没有其他任何附加条件,应当作为地库部分结算依据。
由于协议条款对五号、六号、七号楼的价款计算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一款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所以本案的五号、六号、七号楼正负零以上部分的工程价款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本案地库应按按1800元/平方米计价。
2、一审法院对工期延误及开工前损失的认定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只是笼统地认为“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存在多样性”(详见判决书第七页上数第14行),没有指出具体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什么,是严重地认定事实错误。对上诉人工期延误及开工前损失不予支持是错误的;同时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延误工期导致的垂直运输机械费,土建材料费、人工差价、安装材料、人工差价等亦不予支持也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认定实际开工时间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举证不能是错误的。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上诉人提供了当事人陈诉、工程量计算式、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等证据,对具体的工程量数额及工程款数额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被上诉人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进行反驳,因此对反驳上诉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2020)苏xxxx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适用的法律错误;
一审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没有按照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是严重地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应当改判。
三、(2020)苏xxxx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错误;
被上诉人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在两年内多次提交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一审法院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制止,反而纵容配合被上诉人进行了十多次的质证,这是严重地程序错误,严重地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错误、歪曲事实枉法硬行做出错误裁判;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