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的委托代理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人至二人作为执行案件的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执行案件的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他人代理执行案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或者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物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到庭核实委托代理的相关情况,并制作笔录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