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依据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等,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第397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