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挂靠证书被查处

发布时间:2021-12-16

最新一批挂靠证书被查名单

1、董桂先: 原天津市建委所属市质安总队在建设项目抽查中发现,粤翠名邸项目10号楼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根据设计复核及专家组论证意见,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和已完工部位,从技术角度认为多栋地面以上建筑需拆除。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粤翠名邸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履责管理不到位,并涉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问题。该事故社会影响较大。我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你于2021年10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2、郑贺: 经调查核实,你在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四川凯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你于2021年10月22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的陈述(申辩)不采纳。 决定撤销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

3、荆门金山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21年3月9日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时,使用余爱春“挂证”信息,隐瞒有关情况,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 我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4、张烜: 经调查核实,你在广东韶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0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你于2021年11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决定撤销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5、张昆: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资格证书注册在吉林省中实全过程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时受聘两个单位,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7月2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你于2021年9月2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决定撤销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许可,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鉴于你已经注销了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

6、余爱春: 在2021年3月9日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晋升甲级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两家企业同时为你缴纳社保。经核查,你在山西省阳泉市工作期间,违规将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在荆门金山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属“挂证”行为。 我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你于2021年10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且自撤销注册许可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7、杨仕勇: 经调查核实,你在广东太平洋餐饮有限公司及帕瑟菲克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8月1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你于2021年10月2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8、陈宇: 经调查核实,你在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青海川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你于2021年11月1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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