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4年12月18日第102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第335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第112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因为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113条,是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12月25日;第45条,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存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46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诉状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带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47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47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本、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48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3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