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

发布时间:2021-12-31

《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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