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以案释法 | 当丈夫给情人转去98万购房款——违反公序良俗,妻子主张返还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2-01-16

以案释法 | 当丈夫给情人转去98万购房款——违反公序良俗,妻子主张返还获法院支持

丈夫与所谓“生意伙伴”产生婚外情,并瞒着妻子先后数次给情人转账98万元作为“购房款”,最终被妻子发现。近日,金平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了妻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男子杨某与女子孙某曾为一对恩爱夫妻,但自2019年9月杨某结识所谓“生意伙伴”陈某之后,杨、陈两人即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于当年12月同居。期间,杨某分多次向情人陈某及相关人员银行账户转入98万,用于在汕头购置双方同居的房产。

婚姻破裂

直至2020年9月,伴随着杨某和陈某两人婚姻关系日渐破裂,一直不知情的孙某发现家庭账户中竟有近70万元不知去向,这才想到杨某、陈某之间并非仅仅是所谓的生意往来,遂将杨某、陈某两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杨某、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向孙某返还98.5万元。

原告孙某诉称,丈夫杨某曾承诺过要履行“忠诚协议”,即如有不当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追回财产均归妻子孙某所有,现因杨某向情人陈某无效赠与98.5万元购房款,望法院判如所请。

两被告辩称,孙某诉讼主体不适格,其非赠与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杨某与陈某间关系清白,并非情人关系,转账款项均用于合伙经营高端滋补品,系正常的商业投资行为,且案涉款项均为杨某婚前个人财产,并非不当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于婚姻存续期间长时间与情人陈某同居,并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先后多次、直接或间接向情人陈某转账98万元,以上事实证据确凿,可以将之认定成赠与行为。但陈某明知杨某系有妇之夫,仍接受大额赠与,违反公序良俗,不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以上赠与行为当属无效。情人陈某基于该无效赠与行为所取得的98万元,应按照杨某与孙某夫妻间所约定的“忠诚协议”,全部返还孙某。

杨法官手记

金平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关键证据,为查明本案事实,原告孙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开具数份律师调查令,前往移动通信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派出所、银行等单位调取短信、通话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房地产买卖合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调查收集杨某与陈某二人非法同居事实、杨某与陈某二人之间的转账性质、涉案房产的交易详情等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最终方才形成完整证据链,使案件事实得以厘清。律师调查令的推行提升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在充分考虑信息安全问题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了办案效率及质量。

夫妻共同财产是重要的家庭资产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对此具有知情权和平等的处理权,有配偶者与他人发展为情人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显然超出日常生活需求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财产权利,违背公序良俗,应受否定评价。

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和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以及基于此种不正当婚外两性关系而将财产赠予第三者的行为,均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是指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评判和引导人们的日常行为,这既是民法学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立法中的生动体现。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幸福的基石,而婚外情却会打破婚姻的完整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酿成家庭悲剧。繁华社会,诱惑无处不在,但不论何时何地,男女都应该恪守道德底线。如果不幸遭遇类似情况,受害者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注意保留、收集证据,以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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