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代理多起棚户区改造方面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低劣,工期延误,造价奇高,严重地侵害了动迁户的合法权益。涉及土地、拆迁、规划、建设等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往往资金总量大,流动性高,涉及到资金管理的有关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往往存在贪污工程款项的冲动和条件,从而指使承建方或与承建方勾结,巧立名目,把工程款套出私分;或者擅自伪造伪造项目、发票,虚报价格,虚增支出等方式进行贪污。
常规环节的工程款项管理,主要体现在建筑项目预、决算环节、工程进度款预付、决算后工程款项拨付环节和建筑材料设备款项支付等环节。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已经成为制约施工单位生存发展的顽症。
工程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款,而是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为了及时地得到工程进度款,施工方往往会向建设方有关人员行贿送礼。行贿对象多以建设方享有审批权的领导和负责审理决算的管理人员为主。
工程项目预、决算环节的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
一是承建单位为了达到高估冒算的目的,采取行贿的方法,收买负责预算的管理人员;
二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与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提前或拖延付款等手法,向承建单位索取或收受贿赂;
三是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管理人员互相串通,以虚构材料使用量、提高材料单价等级,多造民工工资、虚列成本等手法,实施共同贪污行为;
四是承建单位采用重复计算工程量虚设项目、高套定额、多计各类费用等手法,高估冒算骗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为蒙混过关而行贿有关管理人员;
五是指使承建方或与承建方勾结,巧立名目,把工程款挪作他用或予以侵吞;
六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不顾本单位利益,为承包单位出主意,采取价差调整等办法获取最大利润,从而收受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