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于xx,男,汉族,1964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市xx号楼1单元xx室。联系电话:1891165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xx经济新区xx号。
法定代表人:韩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市xx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高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县xx村。
公司负责人:王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xx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21)冀07xx民初22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对(2021)冀07xx民初22xx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一审提起的诉讼请求。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上诉费以及本案的其他一切费用。
上诉理由:
新的理由及事实如下:
一、(2021)冀07xx民初22x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
一审本院认为“原告依据自行编制的造价清单主张工程价款,依据不足,且被告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购买木饰面及美缝费用等亦属工程价款范畴,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怠于支付或未予完成,天保公司作为发包方予以完成支付,并无不当,应作为已付工程款。综上,发包方的付款数额超过了合同价款,原告主张依据不足。”的认定是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1、“原告依据自行编制的造价清单主张工程价款,依据不足,且被告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一审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但是只以被告不予认可就不予采信,实属荒唐。违背了审理民事案件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2、”购买木饰面及美缝费用等亦属工程价款范畴“。一审法院这一认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3、”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怠于支付或未予完成,天保公司作为发包方予以完成支付,并无不当,应作为已付工程款“。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也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没有任何数据支持。怠于支付是什么意思?是多少?未与完成是哪部分?是多少?发包方予以完成支付是多少?以上问题都没有具体数字支持。是典型的认定事实错误。
4、”发包方的付款数额超过了合同价款“。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也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没有任何数据支持。总价款应当是多少?发包人已经支付了多少?发包方的付款数额超过了合同价款多少?在以上都没有据以数据支持的情况下主观臆断认定”发包方的付款数额超过了合同价款“,是严重地枉法裁判行为。
二、(2021)冀07xx民初22xx号民事判决适用的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是错误的。因为没有阐述为什么适用该条法律的理由,同时没有引用实体法。
三、(2021)冀07xx民初22xx号民事判决审理程序错误;
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了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责令对方提交证据、证人出庭、司法鉴定等申请书,一审法院对此置之不理,没有给予任何答复。程序严重违法,没有组织双方进行对账,没有依法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严重地侵害了上诉人的实体权利。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在没有事实、歪曲事实的基础上,不负责任地、主观臆断地、枉法硬行做出错误裁判;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2年 2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