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领域玩忽职守罪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领域玩忽职守罪 
 
    被告:张xx;辩护人:曹敏,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10年10月,xx市棚户区工程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工,安全手续更是无从谈起,安全隐患到处可见。Xx市住建委建管处安全监督员张xx,由于与施工企业有某种关系

,在例行安全检查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是口头地简单提了一下工地安全隐患。
    对塔吊没有安检、塔吊司机无证操作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同年9月6日该工地塔吊由于安装及操作原因倾覆,造成一死两伤,直接损失132万元的安全事故。
    同年12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张xx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孙xx; 辩护人:曹敏,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人孙xx身为xx县交通局分管公路建设的副局长,是xx线国债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全面管理国债公路建设的质量、进度和协调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有直接

领导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被告人孙xx对工程质量严重不负责任,对质量问题和隐患没有尽到监管职责。中标公司私自将工程转包给个体承包商,孙xx视而不见,致使无施工能力和资质的

施工队伍进入现场施工,造成xx线国债公路花费返修费46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孙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建设工程领域玩忽职守罪的常见主体有:
    1、住建委的主任、副主任;
    2、规划部门的主任、副主任;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副站长;
    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处处长、副处长;
    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6、建设工程管理处处长、副处长;
    7、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管理处处长、副处长;
    8、公路交通局局长、副局长、处长、副处长;
    9、水利局局局长、副局长、处长、副处长;
    10、电力局局长、副局长、处长、副处长;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刑法》有关玩忽职守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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