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储某某;辩护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房地产律师网-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被告人储某某,男,汉族,包工头。因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于2013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储某某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xx法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储某某明知王某某无吊车操作证,仍让王操作吊车,在明知吊车线控不灵的情况下,为赶工期,强行让王某某进行吊车施工,造成吊车出轨倒塌,两死一伤的后果。2012年4月5日晚,被告人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储某某明知王某某无吊车操作证,仍让王操作吊车,在明知吊车线控不灵的情况下,为赶工期,强行让王某某进行吊车施工,违反吊车安全操作规定,造成吊车出轨倒塌,两死一伤的后果,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由于初犯,并有自首表现,判处储某某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三年。
【点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 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四)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 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在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时,应当注意区分重大责任事故和自然事故的界限。所谓自然事故,是指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雷电、暴风雨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如果无人违章,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此外,也应当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技术事故的界限。所谓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手段或者设备条件所限而无法避免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
比如在生产和科学实验中,总会因为科技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事故,造成一些损失,这不是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凭借现有的科技和设备条件,经过努力本来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未能避免的,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