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听取当事人意见、听证、调查核实和专家咨询论证等审查方法适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23

第四十六条【修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听取当事人意见、听证、调查核实和专家咨询论证等审查方法适用的规定。

[条文释义】

原规则对检察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方式规定不明,导致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听取当事人意见”就是指当面听取或者电话联系听取,进而对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程序正当性提出异议。实际上,检察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方式并不限于当面听取或电话联系听取,还包括远程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由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等其他方式。适用哪种方式,应由检察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因此,为避免理解上的歧义,本条采用“通过适当方式”对听取当事人意见进行表述。

检察机关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依然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也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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