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未在生效判决作出后6个月内提出的,不予审查

发布时间:2022-03-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1 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2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 华融公司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 17 日裁定准许,一审判决生效。而华融公司于2020年9月之后申请再审,远超过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的时限。故华融公司所提出的除本案存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之外的事由,未在生效判决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根据上述规定,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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