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施工合同无效不得再继续履行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原告:黑龙江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工作了二十多年,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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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内蒙古xx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金xx;董事长。

【基本案情】2014年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xxx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1、工程范围:土建、水、电、装饰装修工程;2、工程质量: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工程价款:2310万元; 4、价格形式:固定总价; 5、支付方式:基础平口支付工程款的30%,主体封闭支付工程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96%,扣除4%作为工程保修金; 6、建设工期:从2014年3月2日至2014年9月2日,共计:180天; 7、质量保修:地基基础、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8、中间验收: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9、设计变更:由施工、监理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要求,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变更要求,施工单位不能单独接触设计单位;10、工程签证:工程签证先由施工单位提出,现场监理(甲方代表)签字,总监签字,财务总监签字,甲方董事长签字;11、监理权利:巡视、旁站、工序确认、分部分项验收、竣工验收、签证确认、安全环保确认;12、甲供材料:新工艺、新材料应由甲方供应;13、建材供应:无论甲方、乙方购买的建筑材料,均有对是否合格提出异议权;14、甲指分包:新工艺、新工序程序方面由甲方指定分包;15、工程分包:协商确定处理;16、安全生产:施工现场范围内由施工单位负责 17、文明施工:按照工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策办理;18、环境保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策办理;19、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完成图纸、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范围,通过工程监理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后10内作出整改、初验、甩项或者竣工验收指令;20、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日后开始进行竣工结算;21、资料存档:施工单位配合甲方存档工作;22、违约责任:工期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发包方违约支付1000元人民币; 23、不可抗力:地震,海啸,龙卷风,台风;24、争议解决:协商处理不成,到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25、保修金返还: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后返还;

【争议纠纷】施工过程中,甲方没有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支付工程款,导致无法施工,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并且解除合同。被告甲方抗辩不解除合同。

【律师意见】由于施工合同没有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因此施工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合同内容对双方失去法律约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履行的,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的,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被告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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