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法院审查建筑工程纠纷申诉案件
【案例】笔者代理浙江宁波建设工程厂房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案件,对法院法律适用总结如下;
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百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
(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民事案件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
(五)裁定结果。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再审案件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再审案件审理与一、二审程序相比有其特殊的要求。必须有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判决的请求;如果原判是经过二审程序的,一、二审结果不一致或裁判理由不一致时,还需指明具体哪个法院的哪个判决。
发回重审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再审。审理再审案件,原生效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生效裁判是第二审法院做出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程序进行审理。
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提审或者再审的法院除有特殊情况外,适用第一审程序的,应当在六个月内结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 决定提审的,办案期限自裁定提审的次日起计算。指令再审的,自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再审的裁定的次日起计算。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下级法院在该案审结后,应当将裁判结果报上级法院。
未质证、未认证,足以推翻裁判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是民诉法 200条规定的13种事由或者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再审案件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
(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新的民事诉讼法把再审申请时间由过去的两年变成六个月,及在生效判决六个月内申请进行再审。
但要注意不是全部都是都是六个月;在民事诉讼法200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的情况下,是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一旦生效判决六个月后,就要从200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中找突破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