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执行费用

发布时间:2022-03-21

第十三章,执行费用

166.执行申请费的标准

167.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168.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169.执行和解中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170.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的预交与承担

171.媒体曝光的费用承担

172.执行费用的计算单位

第十三章 执行费用

166.【执行申请费的标准】

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收取执行申请费:

(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执行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执行申请费速算表:

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元)

一、1万元以下,,,,50(元)。

二、1万元一50万元,,,费率0.015%。

三、50万一500万元,,,费率0.01%,增加2400元。

四、500万一1000万元,,,费率0.005%,,增加27400元。

五、1000万元以上,,,费率0.001%,增加67400元。

167.【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不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168.【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169.【执行和解中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170.【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的预交与承担】

贴因强制执行而发生的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并直接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案款执行到位后,该费用从案款中支付申请执行人。

171.【媒体曝光的费用承担】

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172.【执行费用的计算单位】

执行费用以人民市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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