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执行准备与启动

发布时间:2022-03-23

第一节 执行准备与启动

39.【确定承办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七日内确定承办人。

320.【执行前的审查】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321.【执行通知】

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通知应当在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并应当载明有关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以及其他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中告知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名,以及交款时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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