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执行实施案件结案

发布时间:2022-03-24

第七节  执行实施案件结案

501.【结案方式】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502.【执行完毕】

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执行完毕”结案:

(一)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

(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人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50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实施案件具备本规范第107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504.【终结执行】

执行实施案件有本规范第125条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505.【销案】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査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506.【不予执行】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507.【驳回申请】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508.【不得结案处理的情形】

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

(三)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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