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背靠背”结算条款无效,北京建筑律师谈“背靠背”结算条款无效
原告:王某,江苏包工头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市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人代表:吕某某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公司
法人:陶某某,董事长
被告:李某某
【案情】被告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工程发包给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公司;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得到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了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转包合同,(背靠背协议)约定工程价款等到上家结算完毕,王某某和李某某才进行结算。
由于王某某资金周转不过来,不能再垫资了,无奈在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之前,向甲方开发商要工程款。
被告开发商,被告建筑公司以与原告没有施工合同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被告李某某以与上家没有结算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
原告王某某眼看损失越来越大,只好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开庭审理过程中,三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变化,就是不支付工程款。
笔者接受委托后,经过充分的准备,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开发商作为发包人在对被告承包人建筑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对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2、被告建筑公司转包工程,应当与被告李某某承担责任责任;
3、被告李某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转包合同无效,背靠背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另外,李某某怠于行使工程款的请求权,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侵害,原告可以行使代位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判决】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了申请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再审请求。
【申诉】检察院做出了不申请抗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