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放弃质证(证人证言),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新证据资格”的审查。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新的证据”的规定已发生了重大改变,其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已改变了以往对“新证据资格”严格审查的要求,重点不再审查新证据是否具备法定资格,而是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裁判。
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已经不再强调对新证据的形式审查,而侧重对新证据的实质审查,或者说新的司法解释已经改变了以往对“新证据资格”严格审查的要求,限制了证据失权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 、关于本诉部分:
1、原告要求支付装修工程款2259074元的主张,应当依法支持,并应当支付相应利息。
对于争议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原告的其他损失有法律依据,应当与支持。
根据《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原告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由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用费用和鉴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被告的反诉请求:
1,涉案工程是必须招标的工程,涉及到公共利益,是必须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由于没有进行公开招标,因此所签施工合同无效,因此约定的违约条款不成立,违约金546906元不成立。
2,关于被告主张工程质量部分和涉及的工程价款就是折抵987394元不成立。
首先,依据条款工程质量的违约进行计算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无效。
其次,在工程的材料进场、施工过程及施工分部工序等验收过程中,都有被告的签字确认和影像资料。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始终在现场监督指挥,如果原告上道工序不合格,被告是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的。对被告提出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从来没有进行口头和书面的下达整改通知,对该部分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也就是说,对施工工艺 (施工程序、过程)、材料规格等,被告是满意的,是能满足被告合同目的要求的。
在合同签订时,材料的报价和规格都是经过被告审批通过的,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也是全部认可的。待原告主张工程款时,为了达到不支付(抵消)剩余工程款的目的,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所谓工程质量问题,既违反了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
由于被告采用多家报价的方式,使材料规格有所不同,后来,被告为了管理方便,要求统一采用B95的标准进行结算,即不同部位可以用不同的规格的材料进行施工,最后结算标准按B95进行。所以说员工没有偷工减料,不应扣除被告主张的损失。折抵工程款更是错误。
由于材料规格不同,导致工程量不同。出现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综上,原告采用B95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是偷工减料,不应减少该部分的工程款。
被告提供的检测报告只是他单方提供的一个证据材料而已,既不真实,也不合法,不能证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不能证明是否符被告施工过程中的真实意思表,对该证据材料原告不与认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保留追究其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要求证据提供人出庭。
另外涉案合同无效,只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质量规定要求即可,其他合同包括质量等条款的约定无效。况且约定不明。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所说的返工期间的租赁费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目前没有发生,因此是不能支持的。
涉案工程项目到底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公共安全】 是什么意思(来源:辞典修订版)社会大众的安全。其范围极为广泛,举凡与大众在生活空间中所发生的有关事物,都可以包括在内。在社会上所指的是社会生活环境和品质的保障。即不使人们的健康、生命、财产、心灵与生活的平安舒适受到侵害。即公共场所的安全。如消费者安全、交通安全、旅游安全与消防安全体系等均属之。
【公共利益】是什么意思(来源:辞典修订版)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理解,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简称公益。
【酒店】 是什么意思(来源:辞典修订版)提供旅客临时休息或住宿的地方。酒店属于公共建筑,是公共建筑中的一个大类(办公、商业、酒店、学校等等)。
【公共建筑】是什么意思(来源:辞典修订版)进行社会活动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办公楼﹑图书馆﹑学校﹑医院﹑剧院、体育馆﹑展览馆﹑车站等建筑物。公共建筑是指:“为非特定人群使用的建筑”,宾馆、酒店、体育馆、剧院、医院等属公共建筑;
酒店工程项目到底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裁判主旨
案涉项目为酒店,虽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未明确列举,但能否适用该规定,还应当审查其规模、作用和程度是否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列举项目相当。案涉工程造价远超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标准,且酒店作为开放空间,为不特定人群提供服务,其安全性相对于商品住宅等项目更需要以招投标方式实现安全和质量保障。
最高院案例索引《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89号】
争议焦点:酒店工程项目到底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2011年3月27日《施工合同》及随后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备案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案涉工程项目为“东都国际第五标段大酒店工程”,用途为酒店经营,资金来源为宏信公司自筹资金,是否应当招投标,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列举的必须经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即是否属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案涉项目为酒店,虽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未明确列举,但能否适用该规定,还应当审查其规模、作用和程度是否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列举项目相当。
案涉工程造价远超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标准,且酒店作为开放空间,为不特定人群提供服务,其安全性相对于商品住宅等项目更需要以招投标方式实现安全和质量保障。
二审判决认定案涉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必须招标,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认定本案《施工合同》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应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584条,当时,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6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25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标题: 关于工艺(工序,施工程序),已经系列合格验收证据,勘验范围,
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质量鉴定和租赁合同。
只是一个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应采信,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被告不承认,则我方提出申请:
1、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要求笔记鉴定,或者提供在单位签字样本
2、要求被告提供管理人员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3、要求出庭。
对于所用材料没有变更问题,被告在使用过程中从来没有提起,有验收证明,有材料进场签字证明,另外,清单内容不一,因此,不能用同一标准,但是这个各种材料的标准,被告人认可,现在又要求统一标准,属于实际不符的,违反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