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发布时间:2022-04-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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