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互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标的不是诉讼标的物,也不是诉讼请求。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公司转包,事实上是郭和其他几个人的转包行为。
第六十二条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破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李xx不构成重复起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2022)粤5203民初1369号案件与(2021)粤5202民初1945号案件有以下不同:
1、诉讼当事人不相同;(前诉只有两被告郭翰和黄凯航,而后诉的被告有五人之多;前诉被告不包括发包人,后诉被告有发包人);
2、前诉的诉讼标的是不当得利(而且是三个不同的案件事实,每个案件的发包人均不同,合在一起起诉),而后诉的诉讼标的是施工合同纠纷(并且只是一个案件事实,而且每个案件已经单独提起);
3、两诉的诉讼请求不同,前诉的诉讼请求是29万,后诉的诉讼请求是10万。
(2021)粤5202民初1945号存在一下问题:首先是案由(标的)错误,应当是施工合同纠纷,不是不当得利纠纷;其次是三个合同纠纷,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发包人,不应一起起诉(没有备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审理;最后,施工合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审理法院没有管辖权(就没有审判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
因此在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情况下,立案错误、审理错误、裁判结果没有约束力。所以原告起诉谈不上重复起诉问题。
另外(2021)粤5202民初1945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驳回的“三个合同纠纷”一起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不是对每个不同事实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不应混作一谈。
综上所述,李xx不构成重复起诉。
李xx2022年8月15日
另外说明:目前,原告李xx已经把(2021)粤5202民初1945号,三个纠纷案件合在一起共29万,已经分别提起三个独立的诉讼(10万、18万、1万)。
案件号分别是:1、(2022)粤5203民初1369号案件;2、xxx3、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