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民法典》第11条,【优先使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985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害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去得利。
特别法包括:《民法典》第18章,建设工程合同,《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合同若干问题解释一》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互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标的不是诉讼标的物,也不是诉讼请求。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公司转包,事实上是郭和其他几个人的转包行为。
第六十二条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破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李xx不构成重复起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2022)粤5203民初1369号案件与(2021)粤5202民初1945号案件有以下不同:
1、诉讼当事人不相同;(前诉只有两被告郭翰和黄凯航,而后诉的被告有五人之多;前诉被告不包括发包人,后诉被告有发包人);
2、前诉的诉讼标的是不当得利(而且是三个不同的案件事实,每个案件的发包人均不同,合在一起起诉),而后诉的诉讼标的是施工合同纠纷(并且只是一个案件事实,而且每个案件已经单独提起);
3、两诉的诉讼请求不同,前诉的诉讼请求是29万,后诉的诉讼请求是10万。
(2021)粤5202民初1945号存在一下问题:
首先是案由(标的)错误,应当是施工合同纠纷,不是不当得利纠纷;其次是三个合同纠纷,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发包人,不应一起起诉(没有备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审理;最后,施工合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审理法院没有管辖权(就没有审判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
因此在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情况下,立案错误、审理错误、裁判结果没有约束力。所以原告起诉谈不上重复起诉问题。
另外(2021)粤5202民初1945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驳回的“三个合同纠纷”一起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不是对每个不同事实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不应混作一谈。
综上所述,李xx不构成重复起诉。
林x
2022年8月15日
另外说明:目前,原告林x已经把(2021)粤5202民初1945号,三个纠纷案件合在一起共29万,已经分别提起三个独立的诉讼(10万、18万、1万)。
代理词
我受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所谓指派,现就林x诉郭x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2)粤5203民初1369号,代理原告林x对被告郭x等的答辩状提出一下意见,供裁判时参考。具体如下:
一、本案被告适格:
本案是发包人“xx培训机构”将工程发包给郭x,郭x又将工程转包给被答辩人林x。发包人与郭x是发承包关系;郭x与林x是转成包关系;郭x与陈xx、黄xx是借用银行卡关系;郭x与杨xx是共同共同侵权关系;以上关系在上次开庭中林x已经提供证据证明。
“杨xx”只是发包人的员工,不是适格的被告。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一)》的相关规定,“xx培训机构”、郭x、黄xx、陈xx、杨xx等是适格的被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
其次,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三答辩人承包本案工程目后转包给被答辩人(详见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
最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本案被告尚欠其10万工程款未支付,且三答辩人应对这1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在上次开庭已经查明:首先,发包人将25万打给黄xx;其次,郭x将黄xx卡上的25万转到其陈xx(郭母)的卡上,陈xx把其中的15万转给被答辩人林x,剩下10万至今还在郭x和其母亲陈xx手中,应当支付给被答辩人,所以郭x、陈xx、杨xx三答辩人应对这1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答辩人有关三答辩人的诉求有事实依据
发包人“xx培训机构”将其中25万元打到黄xx的银行卡,黄xx明确指出:“25万已经被郭x转给其母亲陈xx”,并且郭xx陈xx只给被答辩人林x支付了15万元,还差10万元,因此,被答辩人有关三答辩人的诉求有事实依据。
答辩人的答辩意见自相矛盾。既举证证明自己已经支付给了被答辩人林湖15万元,但又不承认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不应承担支付款项的义务;既举出承发包合同承认“x'xx培训机构”是发包人,又把“x'x培训机构”的员工“杨xx”称作当事人。
综上,答辩人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自相矛盾,不应被贵院采纳,依法应当承担支付给被答辩人林x10万元的责任。
此致xx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xx
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曹敏律师
2022年9月5日
对答辩人提交证据的发表质证意见:
一、财务资料:
1、10万元交给“楚x”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据证明“楚x”与林x有任何关系,不能以此证明视为支付给林x;
2、没有证据证明是按叁川x公司指示将15万转给林x,因为叁川公司(早已注销)原法人黄xx不予认可。
3、不是新证据,并且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不应采纳;
4、是复印件,不能证明与原件相符,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综上,财务资料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证据证明其来源合法,形式不合法{没有公章、签字}),不应采纳。
二、陈xx与郭x微信聊天记录截图:x
1、该图证明陈xx的对外支付行为是受其子郭x的要求。
2、10万元交给“楚x”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据证明“楚x”与林xx有任何关系,不能以此证明视为支付给林xx;另外10元现金没有证据证明。
3、“金色摇篮”实际施工人陈x'x与本案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xx
3、不是新证据,并且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不应采纳;
5、是复印件,不能证明与原件相符,不能确定其真实性;xx
综上,陈x'x与郭x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证据证明其来源合法,形式不合法),不应采纳。
三、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1、该合同与转包关系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不具有关联性;
2、不是新证据,并且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不应采纳;
3、是复印件,不能证明与原件相符,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因为叁川公司(早已注销)原法人黄xx不予认可;
综上,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证据证明其来源合法,形式不合法),不应采纳。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曹敏律师
2022年9月5日
补充说明
现就林湖诉郭翰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2)粤5203民初1369号做补充说明:
1、林湖与郭翰是转承包关系,林湖与“叁川公司”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
至于郭翰与“叁川公司”的关系,或者“叁川公司”与“建设单位”的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他们可另案处理),不影响本案审理,不影响林湖向郭翰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另外,让“黄凯航”、“陈少容”承担的是借用账号的责任,而不是公司的相关责任。
2、假设林湖是与“叁川公司”签订的转包合同,现在“叁川公司”已经不存在,并且没有依法清算注销,那么以上几个被告(是股东),也应当承担股东没有依法清算注销和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此致
揭东区人民法院
李xx
2022年9月13日
补充意见
张法官您好:
假如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那么郭xx母子有什么权利占有25万?;有什么权利支配其中的15万给李xx,经过公司批准了吗?。
既然剩余10万可以不支付给李xx,那么以前郭xx支付的15万,李xx应当返还给郭xx,并且郭xx应当将全部25万返还给公司,所以说郭xx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25万是一个整体,郭xx不能分成15万和10万两部分,支付15万的时候没有任何理由,剩余10万就有其他无理的说法了,是不正确的。
无论郭xx是从甲方手里直接承包工程的还是从其他公司那里转包过来的,都不能否定郭xx将工程转包给李xx的事实,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xx与任何公司有书面和事实合同关系。
综上,李xx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的,被告是适格的。
此致
揭东区人民法院
李xx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