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抗诉的情形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抗诉的情形

2011年笔者代理湖南长沙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错误抗诉的案件,经验总结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三)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

(五)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有两种类型,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最高机关,有权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行使法律监督权。

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程序,以监督人民法院纠正裁判错误,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享有法律监督权,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具有法定抗诉事由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从而引起再审程序。

在实践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是最常见的抗诉类型。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具有法定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

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一)立案审查。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

第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第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

第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第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

(二)决定提出抗诉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其中,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由检察长批准。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例如,对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法定抗诉事由的,应当由省人民检察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中,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能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三)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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