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复印件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发布时间:2022-08-28

合同复印件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典型案例

青海德臻置业有限公司等与邵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青海德臻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臻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州公司)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德臻公司是否是案涉9.23协议合同当事人。一审法院基于案涉各方当事人越州公司、德臻公司和邵某某均不能拿出9.23协议原件,根掂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第69条规定,认为无法与原件核对的9.23协议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虽未提供9.23协议原件,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且各方当事人对9.23协议证据形式并无异议,9.23协议复印件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应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根据,法院对于一审法院该项认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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