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3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又以有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系属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典型案例:唐某某与陈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申55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等

裁判观点:人民法院认为,经审查,案涉“盛唐国际.二期”项目的开发建议、资金支配、房产的销售等全部工作由唐某某、刘某实施和管理,故相关财务资料应由唐某某、刘某持有。一审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川0922民初1878之一号民事裁定,“限唐某某、刘某、第三人射洪建设集团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前提供,逾期不提供认定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但唐某某、刘某、射洪建设集团公司拒不提供。二审法院审理中,又发出书面限期举证、释明通知书,但唐某某、刘某、射洪建设集团公司仍未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致使一、二审法院均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盛唐国际,二期”项目的利润和未销售的资产。

根据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二审法院采信陈某某提交的2018年2月28日四川宏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盛唐国际(二期)开发项目投资、收人结算报告、“盛唐国际”商品房开发工程竣工决算书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对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符合本案审理中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再审甲请人唐某某在本案一、二审法院要求其限期提供“盛唐国际,二期”项目相关财务资料和房产销售记录后拒不提供,现又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原判决造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系属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对此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唐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2项、第6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其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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