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发布时间:2022-09-18

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条文注释

调解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自愿是当事人调解协议形成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条件。调解自愿原则包含两方面含义:

diyi,法院进行调解活动要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要以双方自愿为前提;

第二,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自愿达成。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必须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双方争议的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各自的责任,进而确定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只有在基本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才能被双方自觉地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中虽然要注重事实真相的查明,但在调解中对案件事实的确定性要求相对判决而言要低,调解的后果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同案件事实相分离。尤其是对于一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调解,没有必要追求像判决那样严格依照诉讼证明得到的案件事实。所以,为实现调解的价值,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只要把握好调解的大方向,对于细枝末节的对错可以不必深究。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142~1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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