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即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因出身、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民族等因素的不同而有差别。
di二,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既包括所有当事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也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相同或对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应当为此提供保障和便利。
第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条文注释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即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因出身、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民族等因素的不同而有差别。
第二,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既包括所当事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也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相同或对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应当为此提供保障和便利。
第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北京建筑律师,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本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宪法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上的体现。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含义:
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无论当事人的职业,社会地位,民族国籍等的不同,也不论当事人为法人还是个人,只要他们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所谓的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中规定的当事人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和解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同样双方当事人都有履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如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保证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要求诉讼当事人依法履行诉讼义务,需要说明的是,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意味着原被告双方享有权利完全相同,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享有罂粟权和反诉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平等。
第二,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保障和便利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所谓保障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力,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使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够切实得到行驶,例如本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又如本法第137条规定,在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所谓便利诉讼,当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给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例如本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有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又如本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
第三,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间在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杖要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或高低。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部分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一些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互相对应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平等,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当然,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担负的具体角色不同,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相同,不履行诉讼义务的后果也有差异。因此,无论是从诉讼权利来看,还是从诉讼义务来看,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都不意味着诉讼权利或诉讼义务的完全相同。
2.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起组织、领导和决定性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实现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职务上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平等的规定,在立法平等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为当事人创造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并且平等地要求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不偏袒或者不歧视任何一方。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的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本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宪法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上的体现。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含义: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不论当事人的职业,社会地位,民族国籍等的不同,也不论当事人为法人还是个人,只要他们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所谓的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进行和解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同样双方当事人都有履行民事法诉讼法规定的义务,如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的刑事诉讼权利,要求诉讼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需要说明的是,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意味着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享有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箱有应诉权和反诉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平等。
二,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保障和便利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为保障诉讼当事人刑事诉讼权利,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得到行驶,例如本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又如本法第137条规定,在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所谓便利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指人民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给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以便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例如本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书协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又如本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
三,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包括程序法和实地法上一律要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