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向合议制转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发布时间:2022-09-19

第四十三条(向合议制转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条文注释

在扩大独任制适用的同时,明确适用标准,划定适用边界,确保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质量。

第一,本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六类案件。

第二,保障当事人异议权。根据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关于适用独任制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

第三,完善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机制。根据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情形,如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律适用疑难等,以及当事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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