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贵州省检察院法院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情】2016年,笔者代理了一个贵州省xx市的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抗诉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委托人都是以败诉告终。无奈抗诉聘请了笔者。代理后在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出现了问题,抗诉机关提起了抗诉,目前已经再审。

【心得】笔者(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曹敏律师,在工程建设领域工作二十年经验丰富,擅长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再审抗诉,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电话微信:15801061959)以下是长期办案心得共分享。

【经验】抗诉受理审查:一、受理条件审查; 1、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法院已经驳回再审申请或者证明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申请抗诉时应提供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或者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一审未上诉,应说明正当理由;4、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5、属于检察院受理案件管辖范围;受理同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申诉。

二、申诉材料的审查;1、申请抗诉书; 2、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原审全部一、二、再审。3、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通知书;4、证据材料;5、联系方式;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条】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66条规定,调查核实措施包括:委托鉴定,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等。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案外人权益的,应由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或者申请再审,法院不宜依职权启动审判程序。再审程序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一定要参加到再审诉讼中,应当以其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为准 .按一审程序再审,一审原告撤回起诉,如果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裁定撤销原判决。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生效裁判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的,应当裁定再审。通过申请再审、抗诉再审后裁判仍存在严重错误,特别是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却确实需要纠正的,可有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本法院生效裁判启动再审程序,是由院长个人决定还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方式,法院依职权再审只作为有限的补充和备用。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案外人申请再审; 1、执行程序中申请再审(民诉法227);2、直接申请再审(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两者在适用范围、启动事由、审理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法院审查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而不是审查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举的再审事由。案外人申请再审并不以提出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只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标的损害案外人所主张的物权利益,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才可以申请再审。如果案外人符合撤销之诉的条件,也可以提起撤销之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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