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诉讼代理人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规定,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本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2)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