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的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发布时间:2022-09-20

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的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诉讼费用的种类: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是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征收的费用,具有税收性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案件都要征收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有两种:一是非财产案件受理费;二是财产案件受理费。

如果案件的诉讼标的既涉及财产性质又涉及非财产性质,则要分别交纳两种案件受理费。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其他诉讼费用包括:(1)申请费;(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规定。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制度,有利于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至于因交不起诉讼费用而无法获得司法保护。诉讼费用缓、减、免的具体适用标准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194~207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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