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二条【审核取证】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2-09-20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核取证】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条文注释

诉讼材料,是指原、被告双方向受诉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他们各自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必要的证据,是指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

本条规定的审核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必要证据的工作,并不是使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对案件事实以及证据的认定形成结论性的意见。从性质上讲,此项工作只是一种程序性的准备而非实体性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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