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准备程序】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人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依据本亲,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开庭审理之前,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分别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伲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今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为一种快速实现债权的非讼程序,督促程序主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争议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所以人民法院对于依照诉讼程序受理的案件,如果发现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开庭前可以调解的案件,因为双方的认识较为一致,容易形成共识、达成协议,新以适合通过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从而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程序。根据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据相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有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晋通程序审理。
(4)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224~226、269、3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