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发布时间:2022-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后的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条文注释

从诉讼开始,审判人员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能够调解的,予以调解。

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双方如果自愿调解,在判决宣告前,人民法院还可以进行调解。

司法实践中,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如果事实清楚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会按照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要承担义务的,在询问原告、被告之后,还会询问其是否愿意调解。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进行。调解时,可以先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要讲清法律规定,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必要时,合议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考虑;也可以先分别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然后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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