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条文注释
在确定的庭审期日,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有义务按时到庭,依法参加诉讼活动。被告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延期审理,并通知被告。
被告经传宗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的判决。
通过缺席判决可以使诉讼不因为一方当事人的随意缺席而半途而废,从而全面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在缺席判决时,要对缺席一方提交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充分了解其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保护其应有的合法权益。
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和离婚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缺席判决对缺席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非常不利。因而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正确裁判,缺席判决必须以经过合法传唤为前提条件。“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依本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属于再审的事由,缺席一方当事人可据此对已生效的裁判申请再审。
此外,本条同样需要注意有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问题,《民诉法解释》对此分别作出了规定。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240、2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