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条【延期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22-09-20

第一百四十九条【延期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审理,是指在开庭期日到来时,或者在开庭审理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导致庭审无法如期或继续进行,从而将庭审推迟进行。依据本条规定,下列情况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包括两类:

第一,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

第二,负有赡养、扶养和抚育义务以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诉讼参与人泛指如果其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或进行庭审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使其有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没有申请回避而是在后来的审理中临时提出,或者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以后才知道,故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延期审理,以便对被申请人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这些情况下庭审无法继续进行,因而应当延期审理。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由受诉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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