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终结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条文注释
诉讼终结是诉讼程序的非自然结束,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为当事人死亡等特殊情况的出现,导致诉讼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的制度。依据本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这种情况下,因为没有了权利的主张者,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只能裁定结束诉讼。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被告死亡并有遗产,其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就必须参加诉讼。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在遗产范围内判决。但如果被告死亡没有留下遗产,且没有义务承受人的,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实现,继续审理已无必要,故应裁定结束诉讼。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因为当事人的死亡而自然解除,离婚案件已无审理必要,故应裁定结束诉讼。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死亡,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已无可能或无必要,案件无须继续审理。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收养关系自然解除,案件也无须继续审理。
诉讼终结仅为诉讼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对案件争议的实体性问题不能作出任何处理。因而,人民法院裁定诉讼终结的,并不能确定死亡一方当事人财产的归属。
关联法规《民诉法解释》第3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