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二条【裁定与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注释
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出现之前,人民调解和民事诉讼的衔接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自觉履行的,不必进入诉讼程序,不履行协议的,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二是调解不成的另行起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解决机制作出了有机的衔接。
1.对调解协议的审查
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考虑以下情形:
(1)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否当事人自愿;
(2)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达成调解协议是否出于当事人自愿,是否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严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
只有结论是肯定的,才应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否则就要驳回申请。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司法确认的效力
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管辖法院是作出裁定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对申请司法确认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