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ニ百零五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发布时间:2022-09-21

第ニ百零五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条文注释,本条第一款是有关法院基于自我监督而决定再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而如果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就应当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予以纠正。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进入再审程序。

本条第二款是基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而决定再审的规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本条2012年修改后增加了对调解书的审判监督。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了、4、6、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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