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一条【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再审案件的审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发布时间:2022-09-21

第二百一十一条【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再审案件的审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对于再审申请的审查,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是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是否应当再审,而不是重新审理案件。这与起诉和上诉是有本质区别的。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后,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理,所以将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者被上诉人,由被告或者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而对再审申请的审查还没有进入对案件的重新审理阶段,所以对方当事人提交的是“书面意见”,即表明是否同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态度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答辩状”。第二,在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阶段,被申请人既可以提交书面意见,也可以不提交书面意见。决定提交书面意见,或者不提交书面意见,都是对方当事人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辩论权利的体现。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

本条还应注意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因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应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向原审的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应注意,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审查:

(1)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4)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5)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6)有本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情形的。

此外,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386、395~4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

19~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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