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人的相关条款,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12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

法人成立,是指法人开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成立,表现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开始具有法人的人格,是其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始期。法人成立的条件是:1.须有设立行为。法人必须经过设立人的设立行为,才可能成立。2.须符合设立的要求:(1)法人要有自己的名称,确定自己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2)要有能够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3)必须有自己固定的住所;(4)须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能够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3.须有法律依据或经主管机关的批准。中国的法人设立不采取自由设立主义,凡是成立法人,均须依据相关的法律,以法律规定作为成立的依据。

4.须经登记。法人的设立,原则上均须经过登记方能取得法人资格。机关法人成立不须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除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外,也要办理登记。成立法人,须完成以上条件才能够取得法人资格。法人的成立与法人的设立是不同的概念。设立是行为,成立是结果;设立尚未成立,成立必须经过设立。设立成功,方为成立,法人成立前尚无法人资格。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

→理解与适用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表现,一旦成立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法人终止前,其民事权利能力始终存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法人成立而取得,因法人终止而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自已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一旦成立,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旦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立即消灭。也就是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在取得和消灭的时间上是一致的。果本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之所以用“成立”而非“登记”,是因为在我国,“登记”并非各类法人成立的统一必备程序要件。比如,机关法人的成立无须履行登记程序。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之所以用“终止”而非“解散”,是因为法人解散后进入清算,清算中的法人仍是法人,法人资格继续存在,只是其民事行为能力被限制在了清算目的范国内,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法人终止,意味着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理解与适用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无论法人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最终都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不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也叫作侵权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采取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作为一个实在的组织体,对其法定代表人及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

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参见

《公司法》第3、14条

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理解与适用

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对于法定代表人有完全的效力,即法定代表人不得超出其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其的限制。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对于第三人不具有完全的效力。只要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是善意的,对其超出职权范围不知情且无过失,法人就不能以超越职权为由对抗该善意相对人;如果相对人知情,则可以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撤销。

条文参见《公司法》第13条;《民事诉讼法》第51条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理解与适用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责任,此处法人承担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是:1.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的损害,由法人承担赔偿责任。2.法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中,对造成他人损害是有过错的,法人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要求追偿。

《公司法》第149条;《保险法》第83条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理解与适用

住所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的归属地点,是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法人若要从事民事

活动,形成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则与自然人一样,也需要以一定的地域作为中心,即也需要住所。一个法人有可能拥有数个活动场所或者办事机构,但法人的住所只有一个。法人的住所
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如决定债务履行地、登记管辖、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之处所、涉外民事关系之准据法等。
法人登记是指法人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制度,是将法人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通过法人登记进行公示,既是保护交往相对人的需要,也是对法人进行必要的管理监督,以实现对社会经济秩序有效间接调控的目的。除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即可成立的少数法人外,绝大多数法人只有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方能取得法人资格。同时在我国还存在着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法人,比如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条文参见

《公司法》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限法人的变更登记

理解与适用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资格的同时,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事项亦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这些登记的事项在法人的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如果不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就会出现对外公示的登记信息与法人的实际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危及交易安全和交往安全。因此,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7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4-29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0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剤人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条文参见

《公司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28条→典型案例指引

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

案件适用要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公司法》第6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3、6-8条;《慈善法》第70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理解与适用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是自然人之外最为重要的民事

主体,有自身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应诉、拥有财产、进行交易、承担责任。法人制度是近现代民法上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

所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同一的,法人之所以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就是因为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和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法人和自然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是组织体,不是生命体,因此,某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等不可能由法人享有,以性别、年龄、身份及亲属关系等为前提的权利义务,也不可能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所谓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已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作为一个统一的组织体,有自己的内部机构,能够产生并实现自己的意思,从而决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董事作为法人的机关,其在职务上的行为,视为法人本身的行为。法人的团体意志并不同于个人的意志,也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一种意志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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