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是发包人的法定或合同义务,法律规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八百零七条中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建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0】96号),建设工程施工制式合同分别对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作出了约定。有关预付款支付部分约定: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有关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部分约定: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两倍支付利息。有关竣工结算部分约定: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此外,支付工程欠款的利息也可加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条款内容中。"合同中应有支付工程款的时间限制及拖欠付款计息的利率。承包人应据此规定,在每次中期付款单中将以前的拖欠款及利息单独列出,促请发包人支付。对于严重拖欠应付款可能导致承包人资金周转困难而影响工程进度的,应及时申明这属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产生中止合同的严重后果,并严肃地提出索赔"。
综上,在发包人欠付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工程尾款时应当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向承包人支付利息。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规定,不仅明确发包人足额支付工程价款是合同义务,同时还明确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也是发包人义务,除承担支付欠付工程价款义务之外,发包人还应承担欠付工程价款的违约责任。从实务情况看,绝大多数当事人都采用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合同对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结算标准是有约定的。结合本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对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结算标准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